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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巫英蛟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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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对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保证公正、公平地执行破产程序。 然而,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在担任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豪公司”)管理人期间,频频被举报和投诉以出卖普通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内定破产重整投资人,进行重大利益输送,违背职业操守,不依法、不公正履行职务的问题。
01 人设崩塌的知名清算公司
因董事长跳楼身亡,目前处于破产重整中的遂宁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虎 摄
2016年1月1日,盛豪公司董事长刘明贵因债务问题坠楼身亡。同年9月30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盛豪公司破产重整案。原管理人辞去管理人职务后,遂宁中院于2019年6月22日重新指定海川公司为管理人,张海作为海川公司的总经理,挂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海川公司官网介绍:海川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登记注册,是重庆市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企业破产、改制、重整、解散、合并、分立的专业服务及机构,也是走在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前列的为数不多的专业机构之一,其办公机构覆盖渝、川、黔、闽、鲁、粤六省市。 海川公司还与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破产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关系,并成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实训基地的挂牌单位。 截止2019年4月,海川公司已成功承办案件152起,数个破产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海川公司的官网这样介绍董事长、法人代表韦忠语: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2017年获得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九三学社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担任15年专职律师。 在盛豪破产案中担任负责人的张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参与创立海川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开始从事资产清算业务,期间担任若干起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负责人,具备丰富的资产清算经验及熟练谈判技巧,他所带领的破产团队多次受到政府和法院的赞誉。
海川破产清算公司董事长韦忠语(左)和总经理、专职律师张海。图源:海川公司网站
海川公司称,“专业”“公正”“高效”是其一贯执行的理念。然而,与盛豪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原合作人却不这么认为:“海川公司及其总经理张海,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2020年6月,海川公司组织招募投资人,与盛豪公司联合开发项目的颜如意、张光友等五人,以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公司”)、重庆澳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维公司”)重庆势值实业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投资报价。 经过几轮竞争,进入最后阶段的只剩下原合作开发人与澳维公司联合体和中昂公司。 “但是,张海律师早就内定了中昂公司为投资人!”原合作开发人称,“张海不惜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利用前期收集的数据为中昂公司量身定制选择投资人表决规则,企图利用规则排挤掉原合作开发人与澳维公司联合体,将公开招募投资人搞成了掩人耳目的一场游戏。” 笔者获得的一段电话录音显示,张海亲自打电话劝说原合作开发人和澳维公司,要他们退出报价竞争,将项目让给中昂公司,给出的交换条件是:他将原合作开发人的债权4.1亿元确认为共益债权,或许还可以得到中昂公司额外支付的一笔补偿,只给普通债权本金受偿65%。
02 怪相频出的债权人会议
之前,五名原合作开发人认为自己对合作项目享有属于物权,海川公司却认为原合作开发人的权利属于劣后债,经四川高院二审判决定案,原合作开发人享有的系权利共益债。 但是,没料到的是,矛盾在2021年5月10日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被点燃。这次会议以网络方式召开,管理人在正式开会前25分钟左右才将会议须知、会议议程和相关报告上传网络。 会上,张海拒绝执行四川高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两份民事判决明确认定的原合作开发人享有的共益债权,搞了一次“突然袭击”,将与盛豪公司合作的两个房地产项目享有的资产分配权确定为劣后债权,事情再次复杂化。 笔者看到的四川高院两份判决,海川公司是诉讼代表人,指派人员参加了上述案件的诉讼程序,他们的主要意见是原合作开发人的债权是劣后债,但四川省高院却并不采纳这种意见,而认定为共益债。到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最后关键阶段,生效判决再次被管理人束之高阁。 在这次会议上,尽管两家意向投资人的报价都能够全额清偿抵押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但不同的是,原合作开发人与澳维公司联合体对普通债权本金的清偿率是100%,中昂公司对普通债权本金的清偿率为70%,普通债权受偿额相差7740多万元,普通债权人均少受偿超过33万元。 如果普通债权本金得到100%受偿,将开创破产案件的“先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这些钱是老百姓原来借给盛豪公司的血汗钱、救命钱、养老钱!”一位债权人说。 “一边要向普通债权人收取920多万元的管理人报酬,一边却要普通债权人少受偿9000万元(按张海设想的普通债权本金受偿率65%计算),大家对管理人产生了怀疑,觉得这里面存在猫腻。”一位普通债权人认为,海川公司此行为属“吃里扒外”。 原合作开发人之一的颜如意称,为了将中昂公司推为投资人,张海利用制定选择投资人表决规则的条件,为中昂公司“量身定制”选择投资人表决规则。 “我们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向专业人员请教后才得知,管理人制定的选择投资人表决规则,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既然原合作开发人同意全额清偿盛豪公司全部债务,所有债权人都没有损失了,为什么非要挑起矛盾将原合作开发人的资产分配权认定为劣后债呢?”原合作开发人十分不解。 张海这样做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排挤掉原合作人和澳维公司,将中昂公司“拱为”投资人,原合伙人说。 管理人这一通操作下来,出现了四个怪现象: 一是在先期出资数额上,中昂公司尽管先一次性支付了2.7亿元到管理人账户,但澳维公司和原合伙人联合体的先期出资却达到了4.93亿元(已到账的8300万元+原合伙人的共益债4.1亿元)。如中昂公司成为投资人,中昂公司先期支付的2.7亿元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哪还有钱可以分给其他债权人,孰优孰劣不是一目了然吗? 二是最大的普通债权人许斌,他的债权本金为5500万元,按照中昂公司的方案,他只能受偿3850万元,但按照原合伙人和澳维公司联合体的方案,他可以受偿5500万元。但是,许斌如今表态宁愿只要3850万元而不要5500万元。甚至联合体愿意以7200万元收购许斌的债权,许斌也不同意。这背后究竟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三是原合伙人和澳维公司联合体承诺170天付清抵押担保债务,并且提供了可供查验的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正式收购函,对所有抵押担保债权都有保障,但是,最大的抵押担保债权人某资产公司却仍然要投票支持中昂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合理的解释是什么? 四是原合伙人等要求管理人公开意向投资人中昂公司提交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谓正式融资批复时,管理人遮遮掩掩,不复印给债权人。随后,原合作开发人从债权人会议主席处获得内容残缺不全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业务决策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议通知书》。 “我们将此交给专业人员分析研究发现,该通知书并不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正式融资批复,仅具意向性意义,可随时撒手不管,还不能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而且浙商资管公司是国有企业,居然要让一个民营的杭州金钰资产管理公司不出资就做执行事务合伙人,这里面有什么故事?”原合作开发人称。 原合作开发人说:“连债权人会议主席都不能复印取得完整的融资批复,只能解释海川公司在搞暗箱操作,掩盖某些见不得人的事情。”
03 海川公司被揭“十宗罪” 鉴于以上原因,原合作开发人等开始多方投诉海川公司、张海。 例如,原合作开发人新近向债权人委员会主席黄维泽、遂宁中级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重庆海川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的十宗罪——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的请求书》。
四川遂宁中级法院。该院正在办理盛豪公司破产重整案。刘虎 摄
该《请求书》称,“通过观察管理人在2021年5月10日四川盛豪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的表演,我们最终确认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特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申请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文中列出了海川公司在担任盛豪公司破产管理人期间所犯的“十宗罪”,本文提到的问题仅仅是“管中一豹”。 此外,原合作开发人还指出:管理人总经理张海是专职律师,创办企业(海川公司)担任总经理属违规行为。因此,债权人代表拟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称: “......现集体投诉你市张海律师(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违规创办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并兼任总经理,并在担任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期间,以出卖普通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内定破产重整投资人,进行重大利益输送,违背职业操守,不依法、不公正履行职务......我们请求你局对张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暂停张海律师的律师执业活动......” 一位长期专注破产案件的律师告诉笔者:“我看完资料直观感受,觉得管理人的做法确实不妥。最不妥的地方在于两点:一是拒绝公开关键性材料;二是管理人单方制定的表决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对于颜如意等人的投诉内容是否属实,笔者于2021年6月8日向海川公司法人韦忠语、总经理张海去信,请二人予以置评。截止本文发布,张海未作任何回应。韦忠语则自始至终答非所问,拒绝正面回答。 韦忠语说:“我不是什么(破产)专家,只是一个诚信的执业人。”“海川的执业是否规范,不是由自己来评判的。”“你真正问清楚了别人,就不需要问我了。”“我欣赏你能战胜邪恶,但不认为你可以颠覆正义。”
04 海川公司三次被告上法庭 对于海川公司履职中的种种问题,原合作开发人很快就向遂宁中院提出了三起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是要求海川公司公开中昂公司的所谓正式融资批复,二是要求撤销海川公司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而制订的选择投资人规则,三是要求责令海川公司取消中昂公司的投资人资格。 2021年6月11日,原合作开发人接到遂宁中院的两份民事裁定,认为原合作人提起的前两起诉讼欠缺诉的利益,即不具有诉权,裁定不予受理,而对管理人是否违规的指控,法院的裁定则没有作出回应。而第三起诉讼是否受理,目前尚不可知。 破产管理人因履职问题被债权人一次性提出三起责任诉讼,较为罕见,是否受理当属人民法院的评判范围,但法院是否应运用司法审判权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也许四川高院二审会给出最终答案。
05 “先知先觉”的最终报价
位于重庆市大学城东路的盛豪首港城已建成部分,仍有大片土地及多幢未完工楼宇。这成为盛豪破产重整案中最值钱的资产。刘虎 摄
本文发布前,笔者获悉,6月11日晚间,中昂公司突然提交最新投资方案,在不改变投资报价10.313亿元的基础上,将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提高到100%,而澳维公司是在次日才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提交优化投资方案通知的。中昂公司再次“先知先觉”。 由于前不久重庆市土地市场的价格上涨猛烈,澳维公司和原合伙人也将投资报价从原来的10.393亿元提高到13.3亿元,仍然兜底承诺补偿普通债权本金到100%,相当于将总资产报价提高到了约14.5亿元左右。 业内人士初步估计,这两处资产的拍卖价至少应在20亿元以上。盛豪公司名下的两处资产突然之间成了资金争夺的香馍馍。 原合作开发人说:“因为竞争挖掘出了资产的价格,我们作为债权人应该感谢各个意向投资人。但是,意向投资人对债务的清偿都来源于报价,每付出100元,其中70元就应由我们分配,这是四川高院的两份生效判决认定的清算规则。” 往期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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